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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金蝶KIS-实操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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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会计金蝶KIS-实操应用培训班哪家好_多少钱

  会计实操:哪些小规模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1、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4号规定,2016年8月1日起,在试点地区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万元;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自2016年11月4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2、鉴证咨询服务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行开具;

  3、建筑服务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4、工业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所谓工业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大类代码为06-46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租赁和商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所谓商务服务包括组织管理服务、综合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包装服务、办公服务、翻译服务、信用服务、非融资担保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商业保理活动及其他代理服务。

  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其中其他服务业包括清洁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其他如专业清洗人员为企业的机器、办公设备的清洗活动,以及为居民的日用品、器具及设备的清洗活动,包括清扫、消毒等服务及未列明的其他服务。

  9、其他可自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哪些小规模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1、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月销售额超过3万或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的小规模纳税人;

  2、销售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按规定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3、增值税申报时,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填写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4、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申报表填写有哪些要点呢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注意事项:

  ( 1)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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