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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社会工作师培训班

吉安社会工作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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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北京社会工作师培训班

  社会工作师也叫做社会工作者,是指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利用个案、社区、小组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社会服务人员。我国社会工作师大多活跃在民政、妇联、慈善机构、社会团体机构、社区服务机构、街道办事处等各个领域,并开始逐步向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心理辅导等广大领域扩展。他们发挥的维系社会良好秩序的作用日益得到社会的认可。


  资格等级

  助理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师

  高级社会工作师

  其中,助理、中级资格可通过考试直接获得,高级资格将根据个人工作年限通过考试+综合评审的方式获得。


报考条件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①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②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③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④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⑤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①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②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③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④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⑤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⑥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行业方向选择多,紧抓机遇就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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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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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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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区

民政、社会防护、文化教育

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

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工会

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

国有企业、司法矫治机构

慈善机构、社区服务等


多种班型任你选择


班型课程模块
配套资料
专属服务
网络精选班基础导学、考点精讲、强化冲刺《历年真题详解》《智慧一点通》《高频考点串讲》

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

协助服务

在线答疑,ⅥP1答疑通道

考前密训班基础导学、考点精讲、强化冲刺、套题密训、考前点题《历年真题详解》《智慧一点通》《章节习题训练》《高频考点串讲》《仿真预测试卷》《考前复习圈点》

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

协助服务

在线答疑,ⅥP2答疑通道

精讲班基础导学、考点精讲、强化冲刺、套题密训、考前集训《历年真题详解》《智慧一点通》《章节习题训练》《高频考点串讲》《仿真预测试卷》《考前集训秘笈》

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

协助服务

在线答疑,ⅥP3答疑通道


考前须知


须知一

须知一

须知二

须知二

须知三

须知三

须知四

须知四

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报名考试。

社工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考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参加助理社工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考试合格颁发人社部统一印制,人社部和民政部统一用印的职业资格证书。     

  公共就业服务与职业中介机构

  (一)公共就业服务

  1.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人同级财政预算。

  2.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1)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2)代理招聘服务;

  (3)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5)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6)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职业指导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

  (2)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3)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的相关信息;

  (4)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5)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6)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7)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8)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

  (9)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二)职业中介机构

  1,设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提交文件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审理批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4.从事业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3)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6)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7)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5,禁止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5)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6)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7)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8)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10)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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