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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社会工作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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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北京社会工作师培训班

  社会工作师也叫做社会工作者,是指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利用个案、社区、小组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社会服务人员。我国社会工作师大多活跃在民政、妇联、慈善机构、社会团体机构、社区服务机构、街道办事处等各个领域,并开始逐步向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心理辅导等广大领域扩展。他们发挥的维系社会良好秩序的作用日益得到社会的认可。


  资格等级

  助理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师

  高级社会工作师

  其中,助理、中级资格可通过考试直接获得,高级资格将根据个人工作年限通过考试+综合评审的方式获得。


报考条件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①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②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③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④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⑤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①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②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③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④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⑤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⑥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行业方向选择多,紧抓机遇就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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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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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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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区

民政、社会防护、文化教育

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

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工会

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

国有企业、司法矫治机构

慈善机构、社区服务等


多种班型任你选择


班型课程模块
配套资料
专属服务
网络精选班基础导学、考点精讲、强化冲刺《历年真题详解》《智慧一点通》《高频考点串讲》

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

协助服务

在线答疑,ⅥP1答疑通道

考前密训班基础导学、考点精讲、强化冲刺、套题密训、考前点题《历年真题详解》《智慧一点通》《章节习题训练》《高频考点串讲》《仿真预测试卷》《考前复习圈点》

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

协助服务

在线答疑,ⅥP2答疑通道

精讲班基础导学、考点精讲、强化冲刺、套题密训、考前集训《历年真题详解》《智慧一点通》《章节习题训练》《高频考点串讲》《仿真预测试卷》《考前集训秘笈》

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

协助服务

在线答疑,ⅥP3答疑通道


考前须知


须知一

须知一

须知二

须知二

须知三

须知三

须知四

须知四

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报名考试。

社工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考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参加助理社工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考试合格颁发人社部统一印制,人社部和民政部统一用印的职业资格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一、变更登记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另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还有以下规定: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另外,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

  (一)财务制度

  1.依法建账

  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银行开立账户之日起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规范会计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非营利组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反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现金流量等信息。

  3·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4.依法管理资产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此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等,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收规定如下: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但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人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三是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项收入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方能免除所得税。

  三、年检和评估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具体有以下规定:

  (一)年检的范围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即上一年7月1日以后登记成立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的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2)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四)年检的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外为“年检合格” “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三种。“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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