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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法考培训机构电话多少

昆明优路教育培训学校 (点击获取校区地址) 1 2025-12-10 04:04:02

法考培训班

  无论是法本还是非法本考生,考过法考后都可以从事法律行业,像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之类的工作,未来的发展还是很不错的;增加就业优势:考过法考后,就算不从事法律行业,从事其他行业也是很有优势的,可以增加考生的就业竞争力。因为法考本身是一个难度较大的考试,知名度也很高,对于从业人员来说,考过法考就足以看得出来这个人的学习能力以及自律能力。→→点击此处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部题库权限

备战2026年法考的必要性

法考报名条件

法考备考疑惑


2026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招生简章

优师启航班精研细磨酝匠心 畅学无阻促提升

优师决胜班甄选优师提效 助力决胜冲关

优师私教班甄选优师冲刺领学 靶向备考直达彼岸

强基固本·提质增效·稳中求进

法考培训机构推荐十家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1.优路教育

  特点:优势在于全国性的线下网络分校较多,对于喜欢线下授课、需要当地服务的学员来说比较方便。课程设置从基础班到冲刺班都比较全面。

  适合人群:偏好线下学习,或者所在城市有其他知名机构分校较少,但优路有线下服务的考生。

  2. 厚大法考

  特点:同样是行业巨头,与瑞达类似,也拥有罗翔、向高甲、鄢梦萱、殷敏等知名老师。首创“免费课堂”模式,有大量的免费公开课资源,性价比高。

  适合人群:预算有限,希望先通过免费课程入门,再选择付费课程的考生。

  3. 众合法考

  特点:由民法名师孟献贵牵头创办,主打“全程直播”、“内部讲义”、“学习群服务”模式。教学风格偏应试,重点突出,节奏紧凑。

  适合人群:喜欢直播互动、需要班主任督促、希望重点突击的考生。

  4. 柏杜法考

  特点:由刑法名师柏浪涛主导,师资多为各科领域的实力派老师(如左宁、戴鹏、李佳等)。课程设计逻辑性强,善于搭建知识体系。

  适合人群:注重刑法学科,喜欢逻辑清晰、体系化教学的考生。

  5. 深蓝法考

  特点:相对较新的机构,但发展迅速,采用线上小班授课模式,服务精细化,对学生的督学和管理非常到位。

  适合人群:需要高强度督促、个性化辅导和服务,预算相对充足的考生。

  6. 文都法考

  特点:老牌的综合类教育培训机构,法考是其业务之一。在全国多地设有线下分校,适合需要面授的学员。

  适合人群:偏好线下面对面授课,需要固定学习场所的考生。

  7. 觉晓法考

  特点:由知名法考博主“蒋四金”创办,最大特色是AI智能督学和大数据教学。有非常详细的学习计划、每日任务和模考系统,适合不会自己规划学习的考生。

  适合人群:自学能力弱,需要被“安排”每一天学习任务,依赖数据反馈的考生。

  8. 指南针法考

  特点:老牌机构之一,曾拥有一批知名老师,近年经过重组,依然在市场上有一席之地,有其独特的教学方法和体系。

  适合人群:可以多方面比较,寻找适合自己的老师。

  9. 方圆众合教育

  特点:由原万国教育的一些核心团队重新组建,注重线下高端面授课程,同时也提供线上课程。

  适合人群:注重面授课程体验,追求高品质教学的考生。

  10. 瑞达法考

  特点:行业头部机构之一,拥有刘凤科、钟秀勇、徐金桂、杨雄、韩心怡、宋光明等一众名师,师资阵容强大。主打在线学习,图书资料体系非常完善。

  适合人群:喜欢名师授课,自学能力较强,跟从系统化复习节奏的考生。

法考的机构并没有什么排名名单,全部都是网上随便编排的排名,并没有什么作用。

  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刑法

  刑法理论性强,犯罪构成理论(尤其是主观方面)、犯罪形态(未遂、中止、共犯)、以及侵犯财产罪(盗窃、诈骗、抢劫)和侵犯人身权利罪是传统高分值板块。2025年大纲新增了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罪名,并强调对新型网络犯罪的考查。

  “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

  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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