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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社会工作师培训班

泰安社会工作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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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北京社会工作师培训班

  社会工作师也叫做社会工作者,是指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利用个案、社区、小组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社会服务人员。我国社会工作师大多活跃在民政、妇联、慈善机构、社会团体机构、社区服务机构、街道办事处等各个领域,并开始逐步向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心理辅导等广大领域扩展。他们发挥的维系社会良好秩序的作用日益得到社会的认可。


  资格等级

  助理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师

  高级社会工作师

  其中,助理、中级资格可通过考试直接获得,高级资格将根据个人工作年限通过考试+综合评审的方式获得。


报考条件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①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②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③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④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⑤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①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②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③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④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⑤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⑥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行业方向选择多,紧抓机遇就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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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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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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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区

民政、社会防护、文化教育

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

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工会

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

国有企业、司法矫治机构

慈善机构、社区服务等


多种班型任你选择


班型课程模块
配套资料
专属服务
网络精选班基础导学、考点精讲、强化冲刺《历年真题详解》《智慧一点通》《高频考点串讲》

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

协助服务

在线答疑,ⅥP1答疑通道

考前密训班基础导学、考点精讲、强化冲刺、套题密训、考前点题《历年真题详解》《智慧一点通》《章节习题训练》《高频考点串讲》《仿真预测试卷》《考前复习圈点》

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

协助服务

在线答疑,ⅥP2答疑通道

精讲班基础导学、考点精讲、强化冲刺、套题密训、考前集训《历年真题详解》《智慧一点通》《章节习题训练》《高频考点串讲》《仿真预测试卷》《考前集训秘笈》

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

协助服务

在线答疑,ⅥP3答疑通道


考前须知


须知一

须知一

须知二

须知二

须知三

须知三

须知四

须知四

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报名考试。

社工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考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参加助理社工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考试合格颁发人社部统一印制,人社部和民政部统一用印的职业资格证书。     

  疾病预防体系建设

  (一)疾病预防体制的发展

  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农村个体诊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二)国家免疫规划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能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起,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范围。至此,全国计划免疫疫苗共计14种,预防传染病共计15种。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免疫规划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负责制订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财政部负责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财政补助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备和调运,对纳人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进行价格核定;教育部负责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工作,将其纳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

  (三)职业病防治的法规与政策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对职业病的防治、职业病病人的保障等内容规定如下:

  1.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职业病诊断

  (1)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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